来源 :中国经济网2023-08-07
近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披露的关于对上海玖鹏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玖鹏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玖鹏资产作为管理人的玖鹏大鹏精选2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玖鹏基金)曾为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易日盛)5%以上股东,2022年7月25日,玖鹏基金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方式将其持有东易日盛股份比例由5.99%下降至3.99%,其在持有东易日盛股份比例下降至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玖鹏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上海玖鹏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上海玖鹏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经查,你公司作为管理人的玖鹏大鹏精选2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玖鹏基金)曾为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易日盛)5%以上股东,2022年7月25日,玖鹏基金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方式将其持有东易日盛股份比例由5.99%下降至3.99%,其在持有东易日盛股份比例下降至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违规交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