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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智能(002689)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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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康宝华、王延邦、陈光伟、王维龙、张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号

http://www.chaguwang.cn  2023-05-12  远大智能内幕信息

来源 :证监会2023-05-12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康宝华、王延邦、陈光伟、王维龙、张楠:

  2023年4月29日,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智能)发布《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对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半年度财务报表项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此次更正对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影响分别为:2019年度-123,238,110.45元、-86,474,326.59元;2020年度-66,225,698.72元、-36,781,964.00元;2021年度-147,398,000.33元、-98,324,682.13元;2022年半年16,112,594.71元、-7,337,487.65元。远大智能上述定期报告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康宝华、总经理王延邦、财务总监王维龙以及2018年7月至2021年3月时任公司总经理陈光伟、2015年5月至2020年7月时任公司财务总监张楠应当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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