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河南省资本圈2022-04-02
在披露将34亿元的债务豁免等同于受赠现金资产的一个半月后,4月1日,*ST猛狮收到深交所关注函,要求说明公司及律师认为本次债务豁免为非交易行为的依据,相关认定是否与《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不一致。
据2月19日的回复函,在回答“你公司未与相关方签订协议的前提下与债权人单方面出具《豁免函》对公司全部或部分债务进行豁免是否程序合规。”这一问题时。
*ST猛狮表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4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规则第6.1.3 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一条就是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明确把债务豁免等同于受赠现金资产。
*ST猛狮同时称,债权人对公司进行债务豁免无需公司支付任何对价,系使公司单方受益的行为,而非交易行为。
公开资料显示,*ST猛狮此次债务豁免涉及12名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合计约40.3亿元,共计豁免债权金额34.04亿元,尚有6.26亿元未豁免。
对此,深交所在关注函中要求*ST猛狮说明上述未豁免债务未来是否仍需要偿还,未豁免债务是否实质上为通过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形成的重组债务;结合杭州凭德与其他相关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上述已豁免债务未来是否会以其他方式补偿豁免债权人或原始债权人。
此外,在上述关注函中深交所着重要提及了*ST猛狮、*ST猛狮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与相关债权人签署“抽屉协议”或进行其他交易安排的情形是否真实。
就此问题,深交所要求*ST猛狮结合法律意见中意向性约定、实质性约束的含义,说明各方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是否已生效,协议条款是否对各方具有约束力,是否属于相关方于未来应履行的义务,是否实质上构成与此次债务豁免相关的其他交易安排事项。
结合各方《战略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签订时点、生效时点、债务豁免时点等情况,说明发表的法律意见的恰当性,是否存在前后矛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据了解,*ST猛狮主营业务为研发、生产、销售蓄电池、锂电池、储能电源设备、光伏设备及元器件、机电设备及零配件、助动自行车、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维护、运营及技术咨询;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等。2021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收约6.18亿元,同比下降22.31%,归属净利润-9.26亿元,同比下降30.27%。
截至4月1日收盘,*ST猛狮报于3.89元/股,跌幅为4.89%。今年以来,其股价累计上涨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