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专利侵权,还是专利碰瓷?六旬医学教授陶燃与核药上市公司东诚药业(002675.SZ)等各执一词,诉诸法院。
近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七医学中心原主任医师陶燃向《中国经营报》记者爆料,其已经以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为案由,起诉李茂良、成都云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克药业”)和东诚药业。索赔金额500万元(暂定)。
上述纠纷涉及云克药业重要产品云克注射液,其全名为锝亚甲基二膦酸盐注射液。云克注射液是云克药业独家核心药物,也是东诚药业重要利润来源。
2020年,云克药业营收和净利润分别为3.44亿元、1.55亿元。同期,作为控股股东,东诚药业营收和净利润分别为34.19亿元、4.18亿元。
记者查询发现,东诚药业至今未对此诉讼事项信披。上述诉讼事项是否属于上市公司应披露事项?上述诉讼事项是否将对云克注射液和东诚药业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9月17日,东诚药业方面回复记者表示,该诉讼案件具体涉案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披露标准。因此,公司未披露该诉讼。
东诚药业方面表示,“基于陶燃作为原告合理性、东诚药业和云克药业作为被告合理性、案件诉讼时效问题和是否构成侵害技术秘密问题,我公司认为法院会有公正判决,不会对公司发展构成重大影响。”
据记者了解,2020年8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45826号),对于该案所涉及的“用于治疗类风湿性疾病的药物”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无效宣告请求人为陶燃。
技术秘密纠纷未信披
此次诉讼的案由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原告为陶燃。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七医学中心政治工作部的相关证明,陶燃为该医学中心退休干部。
被告一为李茂良,原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成都同位素应用研究所所长、研究员,现任云克药业学术委员会主席;被告二为云克药业;被告三为上市公司东诚药业。
陶燃的发明专利申请名称为微量元素锝作为活性成份的药物,申请号为93119488.1,申请日为1993年10月30日。该专利申请的公布号为CN1102125,申请公布日为1995年5月3日。陶燃实际未获得发明专利。
被告方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号为CN1112023,申请公开日为1995年11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1月3日,专利权人为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成都同位素应用研究所,发明人为李茂良、李明起等人。
陶燃在起诉状中称,1990年,原告作为临床医生在治疗病人过程中发现锝亚甲基二膦酸盐有治疗风湿的作用,并由此展开相关研究;1992年秋申报新药评审。
由于当时政策不允许个人申报和开发新药,原告挂靠在北京市五洲科工贸开发公司(已注销)申报该新药评审。1993年秋,原北京市卫生局在北京市亚洲大酒店第二次组织对陶燃的新药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原告于1993年12月13日取得该药临床试验许可。在评审期间,1993年10月30日,原告将上述新药,以微量元素锝作为活性成份的药物为名称,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同日原国家专利局向原告出具了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
陶燃称,被告一李茂良作为新药原料之一锝元素产品的生产销售商,两次被邀请作为评审专家参加了该新药评审会。但是,被告一李茂良在评审过程中违反《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章程》相关保密义务,窃取原告在评审过程中尚未公开的技术秘密相关材料,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实质完全相同的技术方案变相更换了一个不易察觉、也很不专业的名称(“用于治疗类风湿疾病的药物”),于1994年12月5日向原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并以短短一年的时间获得发明专利申请公开。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两份相关判决书,陶燃于2019年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曾两次发起诉讼。不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均以被告所在地不在北京,没有管辖权为由,对陶燃的起诉不予受理。
今年,陶燃在成都再次发起诉讼。7月和8月,双方进行了两次开庭。目前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对于案件诉讼时效性问题,陶燃授权接受记者采访的相关人士薛刚认为,因为被告是一直在用这个专利“侵权”,属于“持续侵权”,因此不存在案件诉讼时效性的问题。
对于诉讼金额的问题,薛刚解释说,民事起诉状中请求经济损失赔偿为500万元,并且加了暂定二字。主要原因为,考虑到了案件受理费的压力,并且还有较大的律师费用和维权成本。“这一次开庭之后,我们又增加了500万元的起诉额,我们总共申请的赔偿金额是1000万元,也是暂定。律师给我们计算的损失是数千万元至1亿元,但是相应的诉讼成本太大,因此我们没有把索赔金额定得过高。”
记者查询发现,东诚药业作为上市公司,至今未对此诉讼事项进行信披。
对此,东诚药业方面向记者解释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一节关于重大诉讼和仲裁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我公司为深交所上市公司,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并严格遵守法规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该诉讼案件具体涉案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未达到‘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和‘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2020年公司经审计净资产为44.68亿元)任一项,未达到披露标准。因此,我公司未披露该诉讼。”
另外,针对陶燃此诉讼,东诚药业律师对陶燃作为原告合理性、东诚药业和云克药业作为被告合理性、案件诉讼时效问题和是否构成侵害技术秘密等多方面问题均提出了质疑。
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
陶燃提供的一个“有力证明”是,2020年8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45826号)。据该决定书,“用于治疗类风湿性疾病的药物”被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薛刚向记者出示了上述文件的原件,记者也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证了该文件的真实性。
据决定书,专利号是94113006.1。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认定:“宣告94113006.1号发明权利要求1中膦酸盐仅为亚甲基二膦酸盐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2引用上述技术方案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1和2中除上述技术方案外的其他并列技术方案及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有效。”
据决定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5月2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陶燃在起诉状中称,这进一步证明了被告的发明专利与原告申请的发明专利实质上完全相同。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陶燃的技术秘密。
薛刚对记者说,“根据这个决定书,他们专利主要的部分已经被无效掉了,其他的部分属于辅助性的、可有可无的。这说明他们侵犯了我们的技术秘密。所以,我们跟他们打这个官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无效决定书是否说明该专利存在侵犯陶燃原专利申请的技术秘密?这对于云克注射液生产等业务是否会有影响呢?
对此,东诚药业方面回复记者称,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826号决定书不能说明该专利存在侵犯陶燃原专利申请的技术秘密,也不会影响云克注射液的生产。
东诚药业方面认为,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对已经授权的专利是否存在不符合《专利法》授权条件(如:新颖性、创造性、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等)进行审查的程序的情形。但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涉及对诉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具有秘密性、是否采取保密措施、是否具有商业价值等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查明,以及对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使用了商业秘密、是否存在诉争侵权行为等问题的判定。由于涉及完全不同的法律事实的查明以及完全不同的裁判标准,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和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原本就是无关、独立的程序,彼此之间不存在、也推导不出任何因果关系。
东诚药业方面认为,根据第4582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前述专利的权利要求被部分维持,前述发明专利在现有权利要求的基础上仍然有效。即便前述专利被全部无效,云克注射液的生产涉及诸多公司独立研发的包括工艺细节和技术诀窍在内的知识产权。因此,云克注射液的生产不会受到第4582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任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