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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奥马(002668)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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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奥马前实控人赵国栋违法被罚100万元 隐瞒违规担保

http://www.chaguwang.cn  2022-08-23  ST奥马内幕信息

来源 :中国经济网2022-08-23

  8月23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2号。决定书显示,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马电器,股票简称:ST奥马,股票代码:002668.SZ)前实控人赵国栋隐瞒违规担保,被广东监管局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根据决定书,赵某栋作为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马电器)2015年11月至2021年5月期间的实际控制人,于2020年8月和10月在未告知奥马电器并征得奥马电器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意的情况下,自行组织资金转入奥马电器全资子公司西藏网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网金)和全资孙公司山西汇通恒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汇通)后,私自使用西藏网金和山西汇通公章,将对应资金转为单位定期存单,并分别于2020年8月25日、2020年10月13日和14日以西藏网金1.45亿元、山西汇通9亿元的单位定期存单为第三方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质押担保。因赵某栋隐瞒上述事项,奥马电器未能按规定在临时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赵某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广东监管局决定对赵某栋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奥马电器前实际控制人为赵国栋。公司年报显示,自2015年12月22日至2021年4月30日任公司董事长,已离任;自2019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30日任代行董事会秘书。赵国栋,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原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EMBA,任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西藏融通众金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经理、权益宝(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经理、钱包金服(平潭)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钱包投资管理(横琴)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相关法规: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证券法》第八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12号

  当事人:赵某栋,男,197X年4月出生,住址:北京市顺义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赵某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要求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赵某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赵某栋作为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马电器)2015年11月至2021年5月期间的实际控制人,于2020年8月和10月在未告知奥马电器并征得奥马电器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意的情况下,自行组织资金转入奥马电器全资子公司西藏网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网金)和全资孙公司山西汇通恒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汇通)后,私自使用西藏网金和山西汇通公章,将对应资金转为单位定期存单,并分别于2020年8月25日、2020年10月13日和14日以西藏网金1.45亿元、山西汇通9亿元的单位定期存单为第三方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质押担保。因赵某栋隐瞒上述事项,奥马电器未能按规定在临时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银行账户资料、财务凭证、相关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赵某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赵某栋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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