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新浪财经2021-12-27
2021年12月24日,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京威股份(维权)或公司,证券代码:002662)发布公告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福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福尔达投资,现已更名为“宁波惠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龚斌、龚福根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7号)”。(京威股份维权入口)
2021年10月9日,京威股份发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称:“福尔达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龚斌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9号)”。
经查明,福尔达投资、龚斌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8年9月14日减持行为发生前,福尔达投资、龚斌、龚福根合计持有京威股份已发行股份的15.48%。龚斌持有福尔达投资40%的股份,龚福根持有福尔达投资30%的股份,福尔达投资、龚斌、龚福根为一致行动人。
2018年9月14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福尔达投资、龚斌、龚福根累计减持“京威股份”68,600,000股,占京威股份已发行股份的4.57%,龚福根持有的“京威股份”于2019年12月20日全部减持完毕。2020年2月19日,福尔达投资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京威股份”15,000,000股,福尔达投资、龚斌、龚福根作为一致行动人累计减持比例由4.57%变为5.57%。2020年2月19日当一致行动人累计减持达到京威股份已发行股份的5%时,福尔达投资、龚斌没有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京威股份”,直至2020年5月27日通过京威股份对外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认为:依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信息披露义务人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章祥兵律师表示,索赔条件为:在2020年2月19日至2020年5月26日期间买入京威股份股票,且在2020年5月26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公证书、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