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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威股份(002662)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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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内幕交易“京威股份” 不仅亏64万还被罚20万

http://www.chaguwang.cn  2021-12-23  京威股份内幕信息

来源 :新浪财经2021-12-2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琦黛)

  〔2021〕15号

  当事人:华琦黛,女,1990年8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琦黛内幕交易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威股份(维权))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华琦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过程

  2015年,京威股份向新能源汽车转型,参股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卡威),参股比例35%。

  2018年初,京威股份董事长李某瑜考虑整体收购江苏卡威,进而使京威股份获得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资质。

  2018年1月下旬,李某瑜就收购江苏卡威剩余65%股权事宜开始与江苏卡威董事长孟某华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包括电话与会面。孟某华同意收购提议,并将该事项告知了其配偶、江苏卡威董事蒋某君。随即,孟某华电话告知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文安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安钢铁)实际控制人王某安,王某安亦表示同意收购提议。

  2018年1月30日,李某瑜告知京威股份董事会秘书鲍某娜其正在与江苏卡威另外两家股东江苏卡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威专汽)和文安钢铁商讨收购江苏卡威剩余股份事宜,鲍某娜建议京威股份停牌。

  2018年1月31日,鲍某娜与京威股份证券事务代表侯某起草了申请停牌文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

  2018年2月1日,京威股份发布《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司股票自2018年2月1日上午开市起停牌。

  2018年2月22日,京威股份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披露公司确定筹划中的资产购买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卡威专汽和文安钢铁(或其关联方)分别持有的标的公司即江苏卡威55%股权和1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江苏卡威将成为京威股份全资子公司。

  2018年5月2日,京威股份发布《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股票复牌》的公告,称公司决定终止本次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于2018年5月2日开市起复牌。

  京威股份发行股份收购江苏卡威股权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1月下旬形成,公开于2018年2月22日(以下简称内幕信息敏感期)。李某瑜、孟某华、蒋某君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华琦黛内幕交易“京威股份”情况

  (一)华琦黛非法获取并知悉内幕信息

  华琦黛与孟某为留学时的校友,朋友关系,关系很好,回国以后经常聚会。孟某系江苏卡威董事长孟某华、董事蒋某君之子。2018年1月及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华琦黛与孟某频繁会面。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孟某在与华琦黛见面聊天的过程中,无意透露了内幕信息。华琦黛从孟某处知悉本案内幕信息。

  (二)华琦黛使用本人账户交易“京威股份”

  2015年4月15日,“华琦黛”账户开立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东路罗湖商务中心证券营业部。

  2018年1月31日,“华琦黛”账户买入“京威股份”468,900股,成交金额2,794,644元,由华琦黛通过本人186XXXXX979手机下单操作,交易的决策及实际操作人为华琦黛。

  2018年5月24日,“华琦黛”账户全部卖出“京威股份”,成交金额2,157,149元,亏损640,642.51元。

  华琦黛交易“京威股份”的资金由其本人银行账户转入,主要来源于本人及亲属。

  (三)账户交易特征

  华琦黛此次交易“京威股份”的主要资金为2018年1月31日突击转入的250万元,当日即买入“京威股份”270余万元。此前,“华琦黛”账户单只股票交易金额大多在几万至十几万元。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华琦黛”证券账户在“京威股份”停牌前1天突击转入大额资金当日即买入“京威股份”,买入意愿坚决,交易量和交易金额明显放大,相关交易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华琦黛对此没有合理解释或正当信息来源。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文件、相关询问笔录和说明、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华琦黛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案件调查期间,华琦黛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华琦黛内幕交易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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