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东方财富证券2023-11-20
ST摩登案原告代理人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中证中小投服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代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摩登”)诉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集团”)、林某某、翁某某、刘某某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瑞丰集团向ST摩登返还占用资金241933787.91元及利息,林某某、翁某某、刘某某对上述债务在不同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背景
2022年1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就瑞丰集团占用ST摩登资金约24,691.21万元资金一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ST摩登、公司实控人林某某、公司高管翁某某、刘某某被分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
2022年9月,投服中心代ST摩登提起股东代位诉讼,要求瑞丰集团向ST摩登返还占用的资金24,193.38万元及利息,林某某、翁某某、刘某某对瑞丰集团的资金返还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同时要求ST摩登承担本案律师费。该案被广州中院受理,投服中心委派公益律师朱列玉(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参与诉讼。
诉讼过程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证券法(2019修订)》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投服中心作为ST摩登的股东,在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一审胜诉判决来之不易:第一,本案的诉讼标的高达2.4亿,一旦败诉,投服中心则可能负担一百多万的诉讼费以及相关律师费。广州中院考虑到投服中心作为公益性投保机构,准许缓交一审诉讼费;而在判决中,广州中院认为本案系因维护公司利益而提起,故判决支持由ST摩登赔偿原告支出的律师费用;第二,在投服中心向广州中院递交立案申请后,瑞丰集团即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此时广州中院尚未对本案立案受理,本案有因受破产程序影响而被裁定驳回起诉的可能。最终广州中院采纳了投服中心的观点,认为本案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实践意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及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均强调加大对“首恶”的追责力度,广州中院对三个自然人被告的责任比例划分,亦为类案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本案作为投服中心提起的第二例股东代位诉讼,是较好平衡平等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利益的典型案例,未来我将协助投服中心,努力推动相关各方将中办、国办“加大对违法行为人追责力度”的要求真正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