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新浪财经2022-12-30
2022年12月30日,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扬子新材(维权)或公司,证券代码:002652)发布公告称:“公司于今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2年12月7日,我会决定对你/你单位立案”。
同日,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远程(维权)或公司,证券代码:002692)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扬子新材、ST远程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根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开展扬子新材、ST远程投资者索赔预登记工作,索赔条件暂定为:
在上市后至2022年12月29日期间买入扬子新材、ST远程股票,且在2022年12月2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预登记。(扬子新材维权入口)(ST远程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上述预登记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任何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条件将根据证监会调查结论进一步调整,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