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如因上市公司做出的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投资损失,则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向上市公司主张民事侵权赔偿。
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均可向仁东控股(002647)提出索赔:2020年4月28日至2021年7月14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之后卖出或持有的投资者。
【公告内容】
2022年3月27日晚,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仁东控股,证券代码:002647)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前,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2022年2月18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于2021年7月1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仁东控股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利润
2018年12月,仁东控股二级子公司深圳前海合利保理虚构与太原圣地雅、山西天欣意、河北冠瑞公司之间的保理业务,2019年虚增保理业务收入3,890.7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890.7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1.67%。
(二)2019年年度报告计提坏账准备数额不准确
2019年年末,因上述虚构相关保理业务,仁东控股少计提坏账准备2,01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01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7.06%。
(三)2020年半年度报告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利润
2019 年底、2020 年初,合利保理虚构与华讯科技、湖北华讯、深圳华讯卫星通信、上海缘信公司间的保理业务。同时,合利保理继续与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开展虚假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仁东控股虚构上述保理业务,2020年上半年虚增保理业务收入2,065.3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065.3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比例为202.32%。
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仁东控股二级子公司合利保理从华融前海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处借款18,000万元,到期日为2020年11月7日,到期后未能清偿,续贷协议于2021年1月31日签订。上述债务占仁东控股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22%。
根据相关规定,仁东控股应当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但仁东控股未予及时披露,直至2021年4月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证监会据此认为,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仁东控股和公司主要责任人员相关行为违反《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并且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合上述两项行政处罚意见,证监会决定:一、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二、对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三、对王石山、黄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中登律师分析】
据了解,仁东控股是一家金融科技企业,立足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提供服务,公司主营业务包含支付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商业保理业务、供应链管理业务、互联网小贷业务。2021年仁东控股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亿至2亿元。
中登律师认为,仁东控股和公司相关主要责任人员在定期报告中虚增利润、未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虚假陈述”,根据相关规定,仁东股份及相关主要责任人员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现在证监会已经针对仁东控股的虚假陈述行为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了仁东控股的虚假陈述事项,受损投资者可联系中登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
中登律师认为,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仁东控股(002647)的索赔条件为:2020年4月28日至2021年7月14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之后卖出或持有的投资者。
对账单打印时间为从首笔买入日开始打印,打印至最后卖出(持有)日。
北京中登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证券索赔诉讼为主营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截止目前已代理了大量的股民起诉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所涉及上市公司包括藏格控股、抚顺特钢、风华高科、中信国安、天神娱乐、未来股份、昊华能源、胜利精密、飞乐音响、长园集团、惠而浦、每日互动、新纶新材、粤传媒、欢瑞世纪等上百家上市公司,已有投资者通过委托中登律师事务所获得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