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新浪财经2023-12-07
2023年12月6日晚,荣联科技(维权)(002642)公告收到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3〕15号),律师提示,事先告知书已构成投资者提起索赔的初步证据,如果投资者因荣联科技虚假陈述受损,目前已可发起索赔。
上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告信息显示,经查明,荣联科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荣联科技维权入口)
2016年至2018年,荣联科技部分已确认收入的订单中包含的发出商品未及时结转成本,部分已发出并实际使用的属于库存商品的维修备件未及时结转成本,导致荣联科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分别虚减成本4,626.35万元、5,688.38万元、9,725.05万元,并分别虚增利润4,626.35万元、5,688.38万元、9,725.05万元。
北京证监局认为,荣联科技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2021年4月28日,荣联科技发布了《关于前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采用追溯重述法主动更正案涉会计差错。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结合上述违法事实,根据证券法以及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规定,在2017年4月20日到2021年4月28日之间买入荣联科技股票,并且在2021年4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已可发起索赔,虽然荣联科技刚刚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该案的诉讼时效已经进入最后五个月倒计时,提醒投资者注意。(许峰律师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