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3-07-17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信息披露方面
你公司部分购买商品关联交易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且未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如下:
你公司子公司美志美源(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美志美源)通过和信达国际贸易(大连)有限公司代理进口,从Gym Consulting,LLC采购立体爬行屋、儿童玩具车等进口教具;你公司子公司天津美志美源与美博朗斯(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书,从Gym Consulting,LLC采购拉伸猴产品。Gym Consulting,LLC与你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上述2019年度、2020年度的采购额(不含税)合计分别为509.73万元和377.26万元。
上述购买商品关联交易的采购金额均达到应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标准,且均应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但你公司均未履行。
上述事实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内部控制方面
1.你公司制作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登记册信息不全,未按公司章程载明参加会议人员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且未在会议记录中记载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2.你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内容和会议底稿中,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刘俊君对议案二、议案三回避表决,但表决票情况与决议内容不一致。
上述第1项事实,违反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上述第2项事实,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切实提高内控管理水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3年7月10日
关于对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