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读创2023-02-28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集团”或“公司”)2月28日发布关于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公告。公告称,公司拟定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长青集团公告截图
长青集团公告称,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2年合并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76,398,919.73元,母公司2022年实现净利润67,943,535.59元,按2022年母公司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6,794,353.56元,加上年末未分配利润517,347,840.04元,减去2021年度已分配利润0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578,497,022.07元。
公司拟定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公告称,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如下:
根据《公司章程》、《分红管理制度》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年)》所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支出除外)发生,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由于2022年度补贴电费未能及时全额到位,为进一步增强公司财务缓冲和风险缓释能力,保持稳定而充足的运营资金,公司决定暂不对2022年度利润进行分配,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告透露,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计划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最近三年(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已占最近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195.73%(注:计算依据为已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作追溯调整的最近三年经审计数据)。其中,2021年度因业绩亏损而不符合进行利润分配的条件;实现盈利的单一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符合《公司章程》、《分红管理制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9-2021年)》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年)》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广大投资者整体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我们认为:由于2022年度补贴电费未能及时全额到位,为进一步增强公司财务缓冲和风险缓释能力,保持稳定而充足的运营资金,公司决定暂不对2022年度利润进行分配,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上述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没有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章程》、《分红管理制度》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年)》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告表示,今后,公司将一如既往地重视以现金分红形式对投资者进行回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和《分红管理制度》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年)》等规定,综合考虑与利润分配相关的各种因素,从有利于公司发展和投资者回报的角度出发,积极履行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与广大投资者共享公司发展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