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1-10-09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邹剑寒、李五令、苏卫标、李巧巧:
经查,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佳华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披露。2019年4月至12月,奥佳华通过虚增在建工程的方式向施工方多支付款项合计6150万元,该款项经施工方相关人员后流向奥佳华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方厦门永年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年达),上述情形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6150万元。奥佳华未按规定披露前述事项。截至目前,上述款项已全部退回公司。
二、关联交易未审议披露。2018年以来,奥佳华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方永年达、奥途健康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厦门协动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发生多笔关联交易,但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邹剑寒、李五令作为奥佳华控股股东,且邹剑寒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五令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对上述两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苏卫标作为奥佳华财务总监,对上述两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李巧巧作为奥佳华董事会秘书,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控制,规范关联交易,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