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宏达新材发布公告显示,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披露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上海金融法院对原告张某和被告宏达新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向原告张某赔偿投资差额损失。2月26日,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律师向《投资快报》记者表示,“踩雷”投资者不诉无赔,最近有宏达新材、ST步森、安控科技、中公教育、ST华铁、上海凤凰、合纵科技、*ST左江、延华智能、如意集团、首航高科、广电网络等上市企业的股票索赔正处于线索征集当中,相应投资受损的股民朋友可予以关注,应积极拿起法律武器挽回损失。
宏达新材多份年报虚假记载已有投资者一审胜诉
日前宏达新材(002211)发布公告显示,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披露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上海金融法院对原告张某和被告宏达新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向原告张某支付投资差额损失22932元、佣金损失6.88元、印花税损失22.93元,共计人民币22961.81元。该案件仍处于上诉期,判决书尚未生效。截至公告披露日,合计29名投资者分别向上海市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上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220.9万元。宏达新材被投资者索赔源于2023年4月10日,宏达新材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宏达新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按照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2、2019年至2020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3、2020年度报告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
目前,宏达新材部分投资者已获一审胜诉。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吴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0年4月7日至2022年1月7日(含当日)之前买入,并在2022年1月1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目前仍可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ST步森信披违规被处罚股民可索赔
2023年8月15日,ST步森(002569)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年1月22日,ST步森控股股东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恒正)所持公司全部股份22,400,000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15.55%。2021年6月,ST步森时任董事长王春江、时任董事会秘书张优知悉上述冻结情况。ST步森迟至2021年12月29日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2022年1月18日,ST步森时任董事赵玉华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间王春江实际履行董事长职责,知悉该情况。2022年4月22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离职的公告》披露赵玉华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职务。2022年4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对ST步森时任实际控制人王春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到处罚后,王春江未及时告知公司,导致公司迟至2022年4月16日及22日披露上述相关情况。
据此,ST步森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东方恒正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22年半年报及年报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一项和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19年9月12日至2021年12月3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21年12月4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加入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安控科技2019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6月2日,安控科技(300370)发布公告称于2023年5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安控科技2019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一)未按规定单项计提坏账准备。(二)未按规定对子公司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并计提商誉减值准备。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0年5月29日至2021年4月23日(含当日)之前买入,并在2021年4月23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中公教育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
2022年4月27日,中公教育(002607)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中公教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公教育与陕西冠诚等5家公司构成关联方,受石磊直接控制,石磊作为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陕西冠诚、北京创晟、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辽宁瀚辉为上市公司中公教育的关联法人。
二、公司披露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2020年2月26日,中公教育发布临时公告《关于收购陕西冠诚·九鼎国际1号楼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披露公司董事会同意使用自有资金383,060,000元购买陕西冠诚持有的冠诚·九鼎国际1号楼资产,并称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相关情况与实际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2019年-2020年中公教育2家子公司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公)、辽宁中成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成置地)与北京创晟共计签订7份各地分校装修改造工程项目合同,合同价款合计403,747,000元,其中2019年合同价款合计161,747,000元,2020年合同价款合计242,000,000元。
2019年7月、2020年2月,北京中公先后与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签订协议,约定由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为中公教育学员提供教育消费贷款,北京中公在收到教育消费贷款后向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支付服务费。其中2019年北京中公共计支付服务费34,588,000元,2020年共计支付服务费211,000,000元。
2020年1月,中公教育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与辽宁瀚辉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中公未来学习城项目的议案》,决定由北京中公与辽宁瀚辉合作开发辽宁未来学习城项目,北京中公投入2亿元建设施工款。北京中公与辽宁瀚辉签署协议后,于2020年1月17日向辽宁瀚辉转入建设施工款200,000,000元。
综上,中公教育及其子公司北京中公、中成置地与关联方陕西冠诚、北京创晟、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辽宁瀚辉之间关联交易涉及金额共计1,232,395,000元,其中2019年、2020年分别为196,335,000元、1,036,060,000元,分别占中公教育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65%和30.19%。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自2020年3月1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买入,并在2021年12月1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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