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1-07-07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谢宏、陈滨、金志强: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因美”)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2021年1月16日,贝因美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5,400万元至8,000万元。2021年4月13日,贝因美披露《2020年度业绩快报暨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2,768.12万元。公司业绩快报与业绩预告披露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由盈转亏,存在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谢宏、财务总监陈滨、时任董事会秘书金志强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贝因美、谢宏、陈滨、金志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