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证网2021-12-31
12月30日晚,百润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
决定书称,公司存在未对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临时披露的情形,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11日和8月18日,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生产建设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和《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伏特加及威士忌生产建设项目的公告》,拟投资约5亿元在邛崃市临邛工业园建设一个伏特加及威士忌工厂。2020年1月6日,公司决定对该项目追加投资2亿元。该项追加投资金额占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41%。公司未披露相关进展。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表示,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