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网易新闻2021-11-01
2020年7月8日,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恺英网络,代码:002517)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
中国证监会认定,2018年9月10日,恺英网络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向宁波九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增资为由,通过上海恺英子公司上海悦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宁波九晋支付5,000万元。该款项实际为上海恺英为表达与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及相关主体达成和解的善意,作为前期双方纠纷的和解意向金,由宁波九晋代为保管。
2018年9月29日,上海悦腾将该笔5,000万元款项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在恺英网络2018年年报中,上海悦腾将前述支付给宁波九晋的5,000万元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调整至“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并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恺英网络的合并财务报表对前述款项相应全额计提减值准备5,000万元。恺英网络对上述5,000万元款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依据不充分:宁波九晋当时状态为合法存续的合伙企业,具备还款能力,未发现其持续经营能力出现异常;从实际用途看,上海恺英与蓝沙信息仅达成和解意向,并未签署正式协议。恺英网络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修订)》(财会〔2006〕3号)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上海悦腾作为恺英网络的全资二级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后导致恺英网络2018年度虚减净利润4,375万元,占恺英网络2018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438.53万元的25.09%。恺英网络2018年年报中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故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恺英网络及相关责任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之前,2019年10月9日,恺英网络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2020年7月2日,恺英网络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在虚假陈述行为中,虚减利润的情形比较少见。虚减利润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为了少反映经营成果,不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要求,采取多提、多摊、多支和将应该在本期列账的收入推迟入账或截留不报等人为操作以减少利润的行为。在恺英网络案中,则体现为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依据不充分的款项,形同虚构债务,进而虚减净利润,造成信息披露上的虚假记载。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恺英网络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恺英网络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宋一欣律师认为,恺英网络案的索赔条件为:2018年9月10日至2019年10月8日间买入恺英网络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19年10月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如果同一时期内买卖过相关以该股票作为权重股票的股指期货合约或交易所基金(ETF)的受损投资者,也可以来电来函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