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头条号2022-07-13
2022年7月10日晚间,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字火腿,证券代码:002515)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称:金字火腿于2022 年4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20007号),公司于2022 年7 月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2]15 号)。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金字火腿涉及的主要信批违规内容为:一、未及时披露期货交易重大损失。2021 年1 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金字火腿决定开展生猪期货套期保值业务。2021年8月,公司陆续买入生猪期货合约。2021年9月,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公司期货交易员杨某将期货合约卖出平仓。截至 2021年9月30日,公司期货账户累计亏损 5510.53万元,占 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92.92%。公司迟至 2022 年1月27日在《关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进展公告》中对此予以披露;二、未及时披露收到大额赔偿款。损失发生后,期货交易员杨某按照考核规定向公司全额赔偿。2021 年9月29日及9月30日,公司共收到赔偿款5510.53万元,占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92.92%。公司迟至 2022 年1 月27日在《关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进展公告》中对此予以披露。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团负责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修蛟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与最新规定,金字火腿股民索赔案件,将由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李修蛟律师认为,金字火腿股民索赔的索赔条件可暂定为:,暂定:于2021年8月24日至2022年1月26日之间买入金字火腿,且在2022年1月27日之后卖出或持有金字火腿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李修蛟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