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4-05-29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田翊、顾卿、符蓉:
经查,你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晚披露更正公告称,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部分财务报表项目注释及“关联方资金拆借”披露存在错误,并遗漏披露“期末重要的债权投资”、“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
你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存在错漏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田翊作为公司董事长,顾卿作为公司财务总监,符蓉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田翊、顾卿、符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认真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建立披露错误内部追责问责机制,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