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每经网2021-08-10
有投资者在投资者互动平台提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多部门联合签署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里面明确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何宁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依然担任弘高公司董事,此举是否违法?
ST弘高(002504.SZ)8月10日在投资者互动平台表示,您好,公司董事长何宁为失信被执行企业法人,个人并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谢谢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