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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科林(002499)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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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科林被罚共650万元,公司三名高管市场禁入

http://www.chaguwang.cn  2023-02-12  *ST科林内幕信息

来源 :读创2023-02-12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科林”或“公司”)2月12日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2月9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杜简丞、李根旺、张曼奚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杜简丞先生、李根旺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市场禁入决定书》。科林环保同日公告称,因个人原因,杜简丞辞去董事、董事长、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李根旺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代行)职务。

  

  ▲*ST科林公告截图

  2022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2023年2月9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杜简丞先生、李根旺先生、张曼奚女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同日杜简丞先生、李根旺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称,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1年,科林环保子公司易有乐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对侠客行(上海)广告有限公司、执享(厦门)传媒有限公司、北京荣山元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波函数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卡立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元气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查查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开峰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开展信息技术服务业务即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收入,采用总额法合计确认收入7,072.54万元,确认成本6,719.35万元。上述交易实质为代充值业务,科林环保既不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不独立承担交易产生的主要风险,也不承担存货风险,对广告投放服务没有自主定价权,在该业务中的身份是代理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科林环保应该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353.20万元。科林环保对前述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6,719.35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719.35万元,分别占科林环保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39.52%、52.24%。

  江苏证监局认为,科林环保错误采用总额法确认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收入,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科林环保董事长杜简丞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要决策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财务总监李根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参与决策者与执行者,且是科林环保2021年年度报告的主要财务信息的编制、审核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总经理张曼奚,虽未直接参与科林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实施,但其作为公司总经理,怠于履行职责,是科林环保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科林环保相关公告、相关合同、相关说明、相关人员讯问笔录、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科林环保、杜简丞、李根旺、张曼奚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后,经复核,江苏证监局对上述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科林环保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

  二、对杜简丞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三、对李根旺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四、对张曼奚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内容如下:

  杜简丞、李根旺: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对科林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杜简丞、李根旺的要求,江苏证监局于2023年1月18日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科林环保子公司易有乐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对侠客行(上海)广告有限公司、执享(厦门)传媒有限公司、北京荣山元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波函数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卡立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元气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查查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开峰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开展信息技术服务业务即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收入,采用总额法合计确认收入7,072.54万元,确认成本6,719.35万元。上述交易实质为代充值业务,科林环保既不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不独立承担交易产生的主要风险,也不承担存货风险,对广告投放服务没有自主定价权,在该业务中的身份是代理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科林环保应该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353.20万元。科林环保对前述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6,719.35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719.35万元,分别占科林环保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39.52%、52.24%。

  江苏证监局认为,科林环保错误采用总额法确认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收入,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科林环保董事长杜简丞,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要决策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财务总监李根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参与决策者与执行者,且是科林环保2021年年度报告的主要财务信息的编制、审核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科林环保相关公告、相关合同、相关说明、相关人员讯问笔录、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对杜简丞、李根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江苏证监局不予采纳。

  当事人杜简丞主导、决策了以总额法确认相关业务收入并在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事项,当事人李根旺参与决策并执行前述事项,二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杜简丞、李根旺分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江苏证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023年2月3日,*ST科林披露,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不予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2月10日,*ST科林公告,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听证申请,如公司未按期参加听证,将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或公司参加了听证但深交所最终仍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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