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有连云2022-12-19
2022年12月19日,辉丰股份(002496.SZ)公布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司近日收到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1.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俊辉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
2.案由
公司与郭俊辉、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公司对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21)苏0982民初3918号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郭俊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第三人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损失4468310元,并承付该款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详见2022-037号公告)。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698元,由上诉人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8151元,由郭俊辉、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254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截至目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一般诉讼事项详见公司定期报告中的相关章节和已披露的公告。
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预计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