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李川冰:
经查,2023年4月15日,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出现亏损,亏损金额为-5,500万元至-3,500万元,同比下降227.76%至300.77%。2023年4月20日,公司发布《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795.90万元,同比下降275.0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22〕12号)5.1.1条,上市公司预计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公司迟至2023年4月15日披露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公司财务部门未能准确预估公司2022年经营业绩情况,对相关事项未保持审慎关注,导致公司未能及时进行业绩预告。李川冰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李川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