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公开谴责,又是通报批评,又被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中超控股(002471.SZ)近期收到的处分名单有点长。
套取上市公司资金
根据深交所网站披露,江苏监管局查明了中超控股及相关当事人存在诸多违规行为,首当其冲便是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8年3月至5月,中超控股与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黄锦光控制的南通泉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友达”)签订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原材料采购合同,南通泉恩和重庆信友达通过前述采购合同在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山一”)和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保理”)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分别于2018年3月和7月各融资2000万元和5000万元。在收到保理融资款后,随即将1995万元和4979万元转至黄锦光控制的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贸易”)。
上述资金划拨构成黄锦光对中超控股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甚至,2018年9月和2019年4月,中超控股因上述保理业务被京华山一和海尔保理分别提起民事诉讼,中超控股还代黄锦光承担保理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合计7448.86万元。
截至目前,黄锦光未向中超控股归还上述资金。
未及时准确披露重要信息
除上述外,未及时披露重要信息一项,也被监管层点名。
2017年10月10日,中超控股的控股股东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集团”)与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中超集团以协议转让方式向深圳鑫腾华转让其持有的中超控股29%股份,股份交割分二次进行:第一次交割20%,第二次交割9%。此协议转让完成后,中超控股的控股股东将由中超集团变更为深圳鑫腾华,实际控制人将由杨飞变更为黄锦光和黄彬。2017年12月14日,中超控股披露中超集团转让给深圳鑫腾华的20%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深圳鑫腾华成为中超控股第一大股东。
2018年8月9日、8月14日、8月28日和8月29日,中超集团以书面形式向中超控股董事会、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润楷、董事会办公室发出了四份《告知函》,告知中超控股:一是因深圳鑫腾华未按期支付第一次交割股份的股份转让款,中超集团决定终止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协议约定的第二次交割标的股份不再继续交割;二是中超集团已向深圳鑫腾华、黄锦光发出解除协议的通知,已交割的20%股份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三是要求中超控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但中超控股未及时并如实披露中超集团和深圳鑫腾华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情况,而是于2018年8月14日发布《关于股权转让的进展公告》称,因深圳鑫腾华尚未准备好相关股权转让款,协议约定的第二次交割标的股份尚未交割,具体交割期限双方正在商议中。2018年9月28日,中超控股才发布《关于收到股东〈告知函〉的公告》,并发布《关于公司股东仲裁事项的公告》,披露了前述《告知函》的相关情况以及上海仲裁委已受理申请人中超集团与被申请人深圳鑫腾华股权纠纷一案。
另外,2018年12月5日,中超控股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显示深圳鑫腾华对中超控股提起诉讼,主张撤销中超控股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但中超控股又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12月25日才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披露该诉讼。
共涉8人,现任前任都有份
基于相关情况,监管层认为中超控股未能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存在大额资金被原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未及时准确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的违规行为,市场影响恶劣。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黄锦光未能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滥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主导、决策了资金占用及未及时准确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事项,被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截止目前尚未归还占用资金,违反其诚信义务。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飞明确知悉公司存在重大诉讼,指使中超控股不及时对外披露,未能诚实守信,
公司董事长俞雷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时任总经理张乃明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未能保证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勤勉尽责。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罗文昂、肖誉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对公司内部财务资金流出保持重点关注,对于公司资金被占用事项,未能勤勉尽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潘志娟在负责处理公司重大诉讼过程中,未依规组织披露。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润楷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直接负责人,在知悉控制权转让纠纷后,未能依规组织披露,严重影响投资者获取控制权变更的重大信息。
最终,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作出处分:
一、对中超控股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中超控股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黄锦光,原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中广贸易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中超控股董事长俞雷、时任总经理张乃明、时任财务总监罗文昂、时任财务总监肖誉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中超控股实际控制人杨飞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五、对中超控股董事会秘书潘志娟、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润楷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六、对中超控股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黄锦光给予公开认定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