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扬子晚报网2022-04-08
来源:视觉中国
隐瞒控制权转让进展、6亿担保诉讼不披露、签订虚假采购合同使实控人违规占用6900万,因为这三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中超控股4月1日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这份处罚事先告知书“落地”,也意味着股民索赔将迎来高峰。另外,风华高科财务造假股民索赔的三年诉讼时效已经接近尾声,律师提醒尽快起诉,否则将错过最后的赔偿机会。
风华高科财务造假
索赔诉讼时效“余额不足”
2022年初,风华高科发布了两则利好消息:一是发布了一份漂亮的业绩预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1.5倍;二是同一天公司非公开增发获得证监会批准。然而,两则消息发布之后,当日和次日股价跌了。对于风华高科2015年、2016年年报造假事件,股民记忆犹新。
目前,风华高科财务造假股民索赔的三年诉讼时效已经接近尾声。江苏苏延律师事务所丁律师提醒风华高科的股民,凡是在于2016年3月29日至2018年8月7日期间买入、并于2018年8月8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风华高科股票的股民,要尽快起诉,否则到今年的11月24日诉讼时效截止,将丧失胜诉权。具体如何索赔,风华高科的股民可联系丁律师13072529702咨询。
中超控股收监管罚单
股民索赔将迎来高峰
隐瞒控制权转让进展、6亿担保诉讼不披露、签订虚假采购合同使实控人违规占用6900万,这三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使得中超控股在2022年4月1日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2】3号)。股民索赔预计将迎来高峰。
关于中超控股的违规情况,证监会查明,公司未依法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情况。2017年9月20日,中超控股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中超集团正在筹划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事宜。同日,中超集团与深圳鑫腾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合作协议》。10月11日,中超控股发布《重大事项复牌公告》和《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公司控制权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2017年12月14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完成过户手续的公告》,深圳鑫腾华成为中超控股第一大股东。
谁料2018年8月,因深圳鑫腾华未按期支付四笔股份转让款,中超集团行使解决权,终止上述股份转让协议,要求中超控股及时披露此信息。但是,中超控股未如实披露中超集团解除协议的情况,而是发布《关于股权转让的进展公告》,称因深圳鑫腾华尚未准备好相关股权转让款,标的股份尚未交割,具体交割期限双方另议。直至中超集团提起仲裁追索回已交割股权,中超控股才披露真实的控制权交易进展。
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2018年7月至8月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黄锦光以中超控股名义为其本人、关联方以及其他相关方的多笔债务提供担保。2018年9月至12月,中超控股因前述担保事项,陆续收到法院受理的28起诉讼,涉案金额总计60,948.31万元,占中超控股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1.28%,直到2019年2月28日,中超控股才统一披露了以上诉讼。
另外,2018年12月5日,中超控股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深圳鑫腾华诉公司要求撤销中超控股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2018年12月25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披露了该诉讼。
中超控股2018年年度报告还存在重大遗漏。2018年3月至5月在黄锦光的组织、指使下,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与中超控股签订的虚假采购合同,并借助该虚假采购合同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融资7000万元,在收到保理融资款后,两次随即转出6974万元至中广贸易,此资金划拨构成黄锦光对中超控股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2018年9月和2019年4月,中超控股因上述保理业务被起诉,代黄锦光承担保理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合计7448.86万元。截至处罚之日,黄锦光未向中超控股归还以上资金。
鉴于中超控股和实控人黄锦光的以上违法违规行为,证监局拟决定对中超控股及黄锦光等责任人员处以220万元的罚款,并拟对黄锦光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其中黄锦光被处罚90万元。
江苏苏延律师事务所丁律师在接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受损的股民有权向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起索赔诉讼。
根据中超控股的违法事实,丁律师认为凡在2019年3月29日到2021年11月22日买入、且22日收盘仍持有的股民,符合索赔条件,具体如何索赔可以与丁律师13072529702联系咨询。丁律师表示,律师在股民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