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传媒虚假陈述股民索赔案再获立案
2022年4月8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粤传媒投资者索赔案再次获得广州中院立案,该案还在继续推进。
2022年3月18日晚,粤传媒公告,法院已对1名原告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粤传媒向投资者赔付部分损失(具体见粤传媒公告),本次判决系一审判决,原告和公司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
此前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粤传媒投资者索赔案已于2021年9月8日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
2021年4月29日晚,粤传媒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
2011年至2015年期间,香榭丽通过制作虚假合同虚增收入共计599,272,117.70元,虚增成本费用共计30,554,652.44元,虚减所得税费用共计7,556,473.95元,虚增净利润共计561,160,991.30元。同时,香榭丽以其自有产权的户外LED显示屏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叶某2000万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事实未被披露。
香榭丽的上述财务造假行为导致粤传媒2013年和2014年披露的《收购报告书》等文件以及粤传媒2014年年报、2015年半年报等存在虚假记载。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3年10月28日到2016年10月20日之间买入粤传媒股票,并且在2016年10月2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中超控股收到处罚事先告知
2022年4月6日,中超控股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告知书》,经查明,中超控股等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中超控股未依法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情况;二、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三、中超控股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9年3月29日到2021年11月23日之间买入中超控股股票,并且在2021年11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参与此次索赔。
腾邦国际收到处罚事先告知
2022年4月6日,腾邦国际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腾邦国际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担保;二、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三、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7年2月5日到2021年12月2日之间买入腾邦国际股票,并且在2021年12月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晋亿实业收到正式处罚
晋亿实业2022年4月2日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晋亿实业违法事实如下:
晋亿物流有限公司原为晋亿实业全资子公司。经股权结构调整,晋亿物流自2020年11月13日起不再纳入晋亿实业合并报表范围,成为公司联营企业,系公司关联方,二者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20年11月13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晋亿实业向晋亿物流进行关联销售及采购,合计金额38,272.62万元。期间,因共同与银行开展应收款链平台业务,晋亿实业和晋亿物流之间发生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20年12月29日,银行从晋亿实业账户划出3,750万元转入晋亿物流账户,晋亿物流于2021年1月4日及1月6日分两笔归还。2021年3月4日,银行从晋亿实业账户划出3,570万元转入晋亿物流账户,资金当天转回晋亿实业账户。综上,晋亿实业与晋亿物流之间发生关联销售及采购 38,272.62 万元,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7,320万元,合计关联交易金额45,592.62 万元。晋亿实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迟至2021年3月 19 日才发布了补充公告。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20年11月13日到2021年3月19日之前买入晋亿实业股票,并且在2021年3月1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以上索赔条件,除已有生效判决先例情况下,可能会动态调整,请投资者密切关注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