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券刘鹏律师2022-01-21
1月19日晚间,ST金正公告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2年1月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
证监会查明如下违法事实:(一)公司通过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披露的《2015 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金正大在《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中应如实披露其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但金正大未按规定予以披露。(三)公司部分资产、负债科目存在虚假记载,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刘鹏律师认为,根据证监会查明的内容,于2016年3月29日至2020年6月29日之前买入ST 金正,并在2020年6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发送姓名、电话、股票名称到suopeibao@163.com或关注公众号“股民索赔宝”参与诉讼索赔咨询及登记。
刘鹏律师指出,ST 金正因违法行为涉及15年至19年年报,故证监会此次预处罚依据的是新证券法,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发后,金正大、万连步、唐勇、崔彬、高义武、颜明霄、郑树林、徐恒军及其代理人提出申辩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 2005 年《证券法》。原因是疫情期间交易所允许上市公司延期披露年报,导致金正大 2019 年年报披露较往年有所延迟。金正大涉案违法行为均发生在新《证券法》修订前,根据“从旧兼从轻”规定,应适用2005年《证券法》处罚。中国证监会经复核后认为本案认定金正大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自2016 年起至2020年处于持续状态,行为终了于现行《证券法》实施后,适用现行《证券法》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