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1-08-17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化亮、朱恩乐、潘晨怡、郑维: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众应)存在以下问题:
*ST众应于2021年1月29日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8,000万元至12,000万元。2021年4月6日,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0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31,000万元至33,000万元,与此前的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ST众应在预测2020年度业绩时未考虑商誉减值因素对公司的负面影响,预测不够审慎,导致2020年度业绩预告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董事长李化亮、总经理朱恩乐、财务总监潘晨怡、董秘郑维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ST众应、李化亮、朱恩乐、潘晨怡、郑维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