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3-03-29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沙河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与沙河市通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2019年4月开始由刘红山实际控制,刘红山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江山的弟弟;公司2019年至2021年与上述两家运输公司发生运输交易金额(合并计算)分别为2,641.76万元、4,311.56万元、5,140.29万元。截至目前,你公司未将上述两家运输公司认定为关联方,相关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二条、第四条及第十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公司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三十日内提交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该监管措施将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