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3-07-03
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黄河清、顾勇亭、胡春荣、张雷刚: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2022年3月和4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万里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控股股东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5,500万元,上述占用资金均在当月归还。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年度报告才补充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黄河清、总经理顾勇亭、财务总监胡春荣和董事会秘书张雷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黄河清、顾勇亭、胡春荣、张雷刚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