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温州诺壹控股(以下简称“本公司”)发布公告称,本公司就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撒文化”)于⒛⒛年 2月 19日发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以下简称《公告》)、于⒛⒛年 3月 18日发布的《公司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修订稿)》(以下简称《回复报告》)、于⒛⒛年 4月 8日发布的《公司与浙商证券关于关于请做好凯撒文化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以下简称《函的回复》)及其他相关事宜,特发此声明。
本公司经株式会社讲谈社(KODANSHA LTD。)(以下简称“讲谈社”)授权,取得《妖精的尾巴》在全球范围(以下简称“改编游戏”)的游戏改编权及运营权,并委托凯撒文化及其相关方(北京天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游戏开发及运营,且签订了一系列相关协议(以下简称“游戏合同”)。
根据凯撒文化和我方签订的游戏合同及合作过程,本公司认为:
一、凯撒文化所称权利获得渠道及方式不实,且已到期
《回复报告》第 33页称“公司过往己向……讲谈社……等版权方购买了……《妖精的尾巴》……·矢口名 IP并进行了研发”。但是,《妖精的尾巴》系本公司向讲谈社购买的,凯撒文化仅基于和本公司的相关协议而受托研发游戏,并在依约开发的情况下享有仅限于中国大陆的游戏运营权。该授权在⒛⒛年12月14日业己到期,凯撒文化无视该事实仍推进游戏在未通过监修的情况下上线。
二、凯撒文化所称业务收入情况不实
《公告》第⒈3-22页称,凯撒文化依“发行权之销售权独家代理协议”及补充协议由香港游游科技有限公司开拓海外业务,又据《回复报告》第鲷页称“……《妖精的尾巴》……·等游戏境外授权业务收入12583.96万元”。若《回复报告》属实的,则根据相关游戏合同,本公司有权就该等……《妖精的尾巴》境外授权业务收入进行分成,但凯撒文化并未与本公司就该等境外分成收入进行对账确认,且该游戏实际上并未于境外上线。
三、凯撒文化未按约定开发游戏并擅自上线
在合作过程中,凯撒文化并未按照游戏合同之约定完成开发义务,所交付的过程文件并不符合约定开发标准,且存在严重延误开发期限的情况,之后更在未通过监修的情况下擅自上线运营。经多次沟通无果,本公司己将凯撒文化及其相关方诉至法院,案号为(zO21)浙 01知民初∞8号,目前该案正在等待开庭审理。自⒛⒛年下半年以来,本公司发现中国大陆地区各大手机应用平台陆续出现了和改编游戏相同或类似的侵权游戏,其使用的人物画像、技能样式等均和过程文件或擅自上线的游戏高度一致。
为此,本公司经讲谈社确认,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侵权游戏:
1.妖精的尾巴:勇气之旅(Fairy TaⅡ:Brave Journey)
版号:IsBN978-7一498-066343
著作权人:凯撒(中国)文化有限公司
运营单位:深圳金翅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妖精种植手册:召唤魔导士
版号: ISBN 978-7-498-03771-8
著作权人:凯撒(中国)文化有限公司
运营单位:深圳玉坤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3、妖精的尾巴:使命召唤
除此之外,尚有其他同时侵犯多个 IP权利的类似游戏存在,其所采用的技术基础与过程文件高度一致。
1、全明星乱斗
2、热血大乱斗
3、忍界大战:五影集结
4、火影忍者:鸣人归来
5、火影忍者:羁绊
6、火影:六道轮回
基于上述事实,本公司认为:凯撒文化发布的《公告》、《回复报告》及《函的回复》所陈述的部分内容不实,已对资本市场的稳定声誉产生重大负面效果,且凯撒文化在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开发义务的情况下,擅自对外发布侵权游戏,己经严重侵犯了本公司及讲谈社的合法权益,本公司保留通过法律手段向凯撒文化追究责任之权利,将视情况进一步披露前述声明的相关证据,并重新审视与凯撒的其他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