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2024-07-18
6月5日,ST百灵公告称,因未按规定披露2023年业绩预告,公司及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责任人均被贵州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经调查发现,4月30日,公司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15亿元。公司触及应当披露业绩预告的情形,但未按规定在2023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那么即构成虚假陈述中的不正当披露,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上市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披义务,导致投资者做出错误的投资判断,造成投资损失,或可向其提起民事诉讼。
此外,公司曾于4月30日公告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报告表明审计机构针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此报告一出,公司股票就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受此事影响公司股价大幅下跌,不少投资者在不明就里中遭受损失,也因此拉开了投资者维权的序幕。
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主任刘鹏律师提出,受损投资者可向该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付相应投资损失,目前符合于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4月29日期间买入ST百灵,并在2024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即可报名索赔,适格投资者可通过“股民索赔宝”公众号或拨打17521517656进行免费咨询。
本文由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撰写,不代表平台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