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新浪网2021-12-28
关于对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陈汉康、周景春、高翔: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盛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1年4月28日,康盛股份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显示,因对2018年度应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国家补贴和地方补贴的会计减值进行了重新评估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司对2018年度及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调整事项导致公司2018年度净利润由-1,252,162,252.71元更正为-507,429,926.71元,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资产总计及所有者权益等各增加744,732,326.00元;2019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资产总计及所有者权益等各增加743,852,563.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康盛股份时任董事长陈汉康、时任总经理周景春、时任财务总监高翔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陈汉康、周景春、高翔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实披露经营业绩;充分吸取教训,全面提升管理层合规意识,加强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