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新浪财经2021-08-13
8月13日,湖南证监局披露关于对刘令安、新疆汉森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令安、新疆汉森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森制药”)的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以个人账户转账的形式,为汉森制药子公司云南永孜堂制药有限公司代垫销售费用。经核查,上述代垫费用事项对汉森制药2017年至2019年的净利润影响数合计为15,641,885.97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现对刘令安、新疆汉森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日,湖南证监局披露关于对刘正清、傅建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正清、傅建军作为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森制药”)的董事,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参与以个人账户转账的形式,为汉森制药子公司云南永孜堂制药有限公司代垫销售费用。经核查,上述代垫费用事项对汉森制药2017年至2019年的净利润影响数合计为15,641,885.97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现对刘正清、傅建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