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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002411)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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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证监局对延安必康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http://www.chaguwang.cn  2021-12-31  延安必康内幕信息

来源 :中证网2021-12-31

  陕西证监局12月31日发布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陕西证监局调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相关信息披露违规。具体包括:未如实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归还相关信息,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是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2020年9月,公司收购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但该公司在收购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合计27.96亿元,上述担保至今仍在担保期间,公司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2021年5月,公司控制的西安福迪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其0.8亿元定期存单,为上海邦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陕西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陕西证监局强调,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陕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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