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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翔腾达(002408)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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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http://www.chaguwang.cn  2023-10-17  齐翔腾达内幕信息

来源 :证监会2023-10-17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经检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2020年及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数据不准确

  2020年9月,你公司全资控股的广州齐翔腾达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齐翔)与上下游公司进行了尼龙颗粒的采购销售业务,2020年9月、2021年1至5月,广州齐翔与上下游公司进行了苯乙烯的采购销售业务。其中,2020年采购金额为3.8275亿元、销售金额为3.8311亿元的尼龙颗粒的交易以及2020年采购销售金额为1.00亿元、2021年采购销售金额为1.77亿元的苯乙烯的交易缺少商业实质,广州齐翔确认了收入、成本,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4.83亿元、营业成本4.83亿元,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1.77亿元、营业成本1.77亿元,使得公司2020年及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你公司对于供应链贸易业务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2020年、2021年,你公司控股的淄博齐翔腾达供应链有限公司及广州齐翔,通过两家网上仓储服务平台与上下游进行了乙二醇、精对苯二甲酸的交易,相关交易占你公司境内供应链业务比重较高。2022年2月16日,深交所向你公司发出关注函,要求公司就供应链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提供主要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政策、结算模式、信用政策、实物流转、资金流转等问题作出说明,并对外披露。你公司在2月24日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22-013)中,未按要求充分说明上述业务的实物流转等具体业务模式,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上述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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