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4-02-04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部分海外子公司在银行账户及网上银行的日常管理、资金付款的授权及审批、内部资金调拨等方面存在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情形。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财会〔2010〕11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在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有关要求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严格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二、你公司应全面梳理内部控制制度、流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特别是在下属海外公司、资金活动等方面,审慎做好风险评估,深入查找缺陷,及时整改,堵住漏洞,强化内部控制,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三、你公司董事会应严肃追偿问责,依法采取一切可行救济手段尽最大可能挽回损失,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并及时启动内部追责程序,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问责。
四、你公司应积极配合独立第三方调查,确保相关调查工作独立、客观、全面、准确,并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你公司应将有关情况通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推动其依法合规采取积极举措支持公司消除不利影响,提升公司整体价值,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