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发布关于对成都和为本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孟顺理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2〕64号)。近期,四川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成都和为本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存在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的问题:
2021年1月15日,成都和为本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与成都深瑞畜产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签订了《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该项评估业务系证券服务业务。成都和为本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未按照《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号)第十条规定,于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备案,迟至2022年6月29日才提交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资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成都和为本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孟顺理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成都和为本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孟顺理于2022年11月22日上午9时30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四川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谈话地点:成都市洗面桥街26号四川证监局二楼会议室。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普瑞”,002399.SZ)年报显示,成都深瑞畜产品有限公司为海普瑞的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为96.40%。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号)第十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备案,报送下列材料:
(一)证券服务机构备案表;
(二)证券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在行业主管部门取得的执业许可或者备案文件;
(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依照本规定备案的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以及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情况;
(四)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证券服务机构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实际时间早于签订服务协议时间的,应当在实际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备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等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相关资料、信息,保证其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成都和为本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孟顺理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成都和为本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孟顺理:
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所存在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的问题:
2021年1月15日,你所与成都深瑞畜产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签订了《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该项评估业务系证券服务业务。你所未按照《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号)第十条规定,于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备案,迟至2022年6月29日才提交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资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孟顺理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孟顺理于2022年11月22日上午9时30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四川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谈话地点:成都市洗面桥街26号四川证监局二楼会议室。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