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新经纬2024-01-22
据深交所网站22日消息,长沙金森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称:长沙金森)及实际控制人刘必安、股东李国富、刘彦茗被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深交所网站公告截图
深交所指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查明的事实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梦洁股份)相关公告,长沙金森、刘必安、李国富、刘彦茗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6月29日,梦洁股份披露的《关于控制权拟发生变更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显示,长沙金森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姜天武等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和放弃协议》,交易完成后,长沙金森将拥有1.50亿股公司股份对应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19.77%,成为公司拥有表决权的第一大股东。
2022年6月29日,长沙金森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李国富持有长沙金森42.62%股权,刘彦茗持有长沙金森32.79%股权,李国富与刘彦茗签有《一致行动协议》,李国富实际可支配长沙金森75.41%表决权,李国富为长沙金森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并由此成为梦洁股份实际控制人。
刘必安于2022年3月10日与刘彦茗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法定代表人代持协议》,委托刘彦茗持有长沙金森32.79%股权,并委托刘彦茗作为长沙金森挂名法定代表人;于2022年6月21日与李国富签署《代持股协议书》,委托李国富持有长沙金森42.62%股权。
此外,长沙金森收购梦洁股份3.85亿元收购资金中,3.3亿元来自刘必安安排的相关方,李国富、刘彦茗未实际出资。据此,刘必安实施股权代持,并为长沙金森收购梦洁股份提供主要资金安排,是长沙金森实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深交所认定,长沙金森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严重影响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控制情况的判断,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第3.4.1条、第3.4.2条的规定。
刘必安、李国富、刘彦茗作为本次股权代持的实施、参与主体,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长沙金森新能源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刘必安、李国富、刘彦茗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值得一提的是,2023年12月4日,长沙金森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长沙金森新能源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49号)。
湖南证监局指出,金森新能源在梦洁股份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不真实,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八十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责令金森新能源改正,并对金森新能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梦洁股份当时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仅针对公司拥有表决权第一大股东,暂未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