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2023-11-16
近日,梦洁股份(SZ002397,股价3.76元,市值28.23亿元)发布两份公告,拥有表决权的第一大股东金森新能源收到湖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决定的事先告知书》;另外,金森新能源以及李国富、刘必安因涉嫌信披违法违规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其中,股份代持问题引发各方关注。
2022年6月,梦洁股份发布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金森新能源将以3.85亿元的价格,通过受让股权和接受表决权委托,拥有梦洁股份19.79%的表决权。其中称,李国富通过持股及与刘彦茗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李国富为金森新能源控股股东和实控人。2022年8月,梦洁股份股权完成过户,金森新能源成为梦洁股份拥有表决权的第一大股东,李国富成为梦洁股份实控人
但经湖南证监局调查,2022年期间,刘必安与李国富、刘彦茗签署股权代持协议,后两人持有金森新能源股权实际均为刘必安委托代持。金森新能源收购梦洁股份3.85亿元收购资金中,3.35亿元来自刘必安安排的相关方,李国富、刘彦茗未实际出资。
本案相关收购公告对收购人的信披并不真实。湖南证监局责令金森新能源改正,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在改正前,其实际支配的梦洁股份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在笔者看来,湖南证监局的处罚主要针对梦洁股份的第一大股东层面;证监会的立案,是针对第一大股东背后深层次的涉嫌违法违规主体。
据媒体报道,本案刘必安或许就是今年8月被长沙警方查明存在非法集资的中战华信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本案应可说明,强制要求收购主体真实披露实控人及收购资金来源,这很重要。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应当提交“财务顾问关于收购人最近3年的诚信记录、收购资金来源合法性”等备查文件。若是非法集资得来的钱,显然是不符合上述要求,这将导致收购行为的合法性存疑,证券市场也绝不会成为违法违规主体将脏钱洗白的场所。
收购财务顾问理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法律法规,加强对收购资金来源合法性的核查,而不只是走走过场,通过抽丝剥茧核查,或许也可为执法部门提供收购人的一些涉嫌违法违规线索。
本案查明的股权代持手法,其合法性、有效性也值得研讨。全面注册制下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其中要求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对此不同人有不同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此类规定为部门规章,层级不高,目前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上市公司股权代持行为,也即该行为是有效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上市公司可以股权代持,那么真实股东就会不清晰,由此相关监管举措将难以实施,比如难以审查关联交易等,最终也会损害到市场经济秩序,因此上市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应是无效的。
笔者趋向于第二种观点,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涉及广大投资者利益,关于上市公司的监管法律法规可谓汗牛充栋,按笔者感悟,现行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股东的相关要求或规定,基本都假定股东就是真实持股股东而没有考虑代持人的存在,如果存在代持行为,股东的权力、责任、义务将很难明确,给监管带来巨大难题。因此,应禁止代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要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必须确保实控人为真正实控人,不能让真正实控人隐身幕后,由名义实控人充当幕前傀儡,由于上市公司可通过持有控股股东的股份等方式实现对上市公司控制,因此笔者建议,可规定,任何主体都不得通过他人代持上市公司之控股母公司、祖公司等股权。
总之,如有上市公司股份代持行为,必须予以清理还原,包括代持人持有股份过户转让到实际出资人名下,或由代持人向实际出资人支付对价取得代持股权;对控股股东的股份代持行为也可同理清理。无论涉及股权代持还是股权代持清理还原,都必须承担真实信披义务,若违反需为此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