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财经头条2023-11-08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梦洁股份,002397.SZ)发布关于拥有表决权第一大股东及其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图源:梦洁股份公告)
公告披露,梦洁股份称,拥有表决权第一大股东长沙金森新能源有限公司以及签署金森新能源部分股份《代持股协议书》的受托方李国富和委托方刘必安于近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金森新能源、李国富以及刘必安立案。
梦洁股份表示,本次调查仅针对公司拥有表决权第一大股东及其相关人员,暂未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宜相关进度,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另外,金森新能源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长沙金森新能源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决定的事先告知书》。
(图源:梦洁股份公告)
公告披露,金森新能源披露梦洁股份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李国富持有金森新能源42.623%股权,李国富与刘彦茗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李国富实际可支配金森新能源75.4099%表决权,李国富为金森新能源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经查,李国富于2022年6月21日与刘必安签署《代持股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刘必安委托李国富持有金森新能源股权,委托持股比例为42.62%。刘彦茗于2022年3月10日与刘必安签署《法定代表人代持协议》《股权代持协议》。《法定代表人代持协议》载明刘必安系金森新能源实际法定代表人,刘必安委托刘彦茗作为挂名法定代表人。《股权代持协议》载明刘必安委托刘彦茗作为代持人,持有金森新能源32.78689%股权。此外,金森新能源收购梦洁股份3.85亿元收购资金中,3.35亿元来自刘必安安排的相关方,李国富、刘彦茗未实际出资。
综上,金森新能源在梦洁股份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不真实,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八十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拟责令金森新能源改正,并对金森 2 新能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在改正前,金森新能源对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梦洁股份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此,金森新能源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金森新能源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经复核成立的,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将予以采纳。如果金森新能源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