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关于对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显示,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厦股份”,002375.SZ)在内部控制、财务核算、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工程管理不规范,供应商送货单、签收单、劳务产值表文档传递不及时,工程施工成本的核算结果与工程资料反映的工程投入不一致。
二、项目预计总成本、总收入调整不及时,未根据工程量的增减、甲供材料、总包配合费等因素及时调整,存在决算前合同毛利偏高情形。
三、未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计提会昌温泉酒店室内装修工程项目坏账比例,财务列报不准确。
四、公司财务总监履职情况与事实不符,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条规定,其中第四项同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亚厦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外,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同日公布的《关于对丁泽成、张小明、戴轶钧、杜水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公司时任董事长丁泽成、总经理张小明、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戴轶钧、财务总监杜水合对亚厦股份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丁泽成、张小明、戴轶钧、杜水合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亚厦股份于2010年3月23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1年6月30日,亚厦控股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
公司2020年年报显示,丁泽成自2019年5月17日起任公司董事长,任期至2022年5月16日。丁泽成,男,1989年7月出生,本科学历,毕业于美国The University of Massachusetts Boston,现任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浙江未来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条规定: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上市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内部控制、财务核算、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工程管理不规范,供应商送货单、签收单、劳务产值表文档传递不及时,工程施工成本的核算结果与工程资料反映的工程投入不一致。
二、项目预计总成本、总收入调整不及时,未根据工程量的增减、甲供材料、总包配合费等因素及时调整,存在决算前合同毛利偏高情形。
三、未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计提会昌温泉酒店室内装修工程项目坏账比例,财务列报不准确。
四、公司财务总监履职情况与事实不符,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条规定,其中第四项同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财务核算,完善内部控制,提升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9月2日
关于对丁泽成、张小明、戴轶钧、杜水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丁泽成、张小明、戴轶钧、杜水合: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内部控制、财务核算、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工程管理不规范,供应商送货单、签收单、劳务产值表文档传递不及时,工程施工成本的核算结果与工程资料反映的工程投入不一致。
二、项目预计总成本、总收入调整不及时,未根据工程量的增减、甲供材料、总包配合费等因素及时调整,存在决算前合同毛利偏高情形。
三、未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计提会昌温泉酒店室内装修工程项目坏账比例,财务列报不准确。
四、公司财务总监履职情况与事实不符,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条规定,其中第四项同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丁泽成、总经理张小明、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戴轶钧、财务总监杜水合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丁泽成、张小明、戴轶钧、杜水合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