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经济网2021-10-28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66号)显示,经查,黄峰担任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千方科技”,002373.SZ)独立董事期间,黄峰的父亲黄志珂名下证券账户分别于2021年10月15日买入公司股票,2021年10月18日卖出公司股票。
上述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黄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黄峰应当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亲属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千方科技官网显示,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3)创立于2000年,业务遍及全球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公司作为国内领先的行业数字化解决方案和大数据服务提供商,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边端融合等创新优势,构建开放协同的产业生态,赋能行业数字化治理与转型。
黄峰:男,1970年生,法学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北注协专家管理人才。从事金融、财务审计工作多年。历任中国银行崇文区支行科长,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现任职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兼任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自2017年9月8日起任千方科技独立董事,任期至2023年9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黄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166号
黄峰:
经查,你担任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你的父亲黄志珂名下证券账户分别于2021年10月15日买入公司股票,2021年10月18日卖出公司股票。
上述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亲属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