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梧桐树下V2022-01-20
1月19日,浙江证监局公布8份监管措施决定书,安信证券及投行条线上的7名责任人被采取监管措施,原因是安信证券在开展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002370)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项目、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未能对亚太药业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尽职调查不充分,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内部质量控制不完善。浙江证监局决定:
1、对安信证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2、对戴铭川(亚太药业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项目的财务顾问主办人、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叶清文(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代表人)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3、对王时中(项目质控部门负责人)、李泽业(时任投行业务部门负责人)、陈永东(项目内核负责人)、秦冲(时任分管投行业务的副总经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4、对魏岚(亚太药业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项目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安信证券在开展亚太药业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项目、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未能对亚太药业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尽职调查不充分,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内部质量控制不完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安信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李泽业作为安信证券时任投行业务部门负责人,陈永东项目内核负责人,秦冲作为安信证券时任分管投行业务的副总经理,对上述两项目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王时中作为项目质控部门负责人,对亚太药业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项目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李泽业、陈永东、秦冲、王时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戴铭川作为亚太药业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项目的财务顾问主办人、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叶清文作为亚太药业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对该项目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认定戴铭川、叶清文为不适当人选,在本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安信证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戴铭川、叶清文相关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