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2021-11-18
2021年11月17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收到法院送达的亚太药业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许峰律师认为此举是对诉讼时间的拖延,杭州中院对亚太药业投资者索赔案的管辖非常明确。
此前许峰律师代理的亚太药业股票及债券投资者索赔案已获得杭州中院正式立案,后续还在持续推进后续案件立案梳理。
2021年4月21日晚,亚太药业(002370)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在2017年4月22日到2020年1月2日之间买入亚太药业(002370)股票及可转债,并且在2020年1月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及可转债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