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经济网2021-09-23
近期,部分亚药转债(128062)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案由将亚太药业(002370)起诉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亚太药业赔偿其虚假陈述给自己造成的误导性投资损失。据了解,9月2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以示范性案例形式正式受理了债券投资者提起的索赔诉讼。
投资者代理人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介绍称,该案或是法院正式受理的国内首例可转债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案。与此同时,该律师代理的亚太药业股票虚假陈述索赔案也已获得法院立案,下一步可能追加券商、会所等中介机构以及有责任的董监高作为共同被告,并要求相关主体与亚太药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2021年半年报中,亚太药业公告,2021年4月21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公司可能因此存在被投资者索赔的风险。而如今,这一风险正在成为现实。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证监会认为亚太药业的违规为:2015年底,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100%股权,上海新高峰成为亚太药业全资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上海新高峰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来自安徽贤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销售收入,并通过武汉光谷临床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等第三方主体实现资金流转。
处罚显示,2016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0,053.27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470.9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351.7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1.65%、12.37%和23.29%。2017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608.24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186.0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370.78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6.26%、16.96%和31.08%。2018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731.65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817.3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687.0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3.54%、14.73%和27.70%。
许峰律师提示,前期提起索赔的股票以及可转债投资者均满足的条件为,在2017年4月22日到2020年1月2日之间买入亚太药业股票或债券,并且在2020年1月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或债券的投资者。律师称,股票或债券在具体算法上可能略有差异,但目前总体上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案例,对于投资者不太了解的债券索赔,最高法院专门出台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而且此前杭州中院审理的五洋债投资者索赔案中,投资者已经获得胜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