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1-07-09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陈尧根、何珍、沈依伊、任军:
2019年1月30日、3月15日,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或“公司”)全资孙公司上海新生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生源”)分别为温州康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债务合伙份额转让剩余款7,5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提供担保、为浙江三万药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4,461万元。亚太药业未对以上两笔担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也未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尧根、财务总监何珍、董秘沈依伊、时任董事任军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