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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002370)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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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002370.SZ):两笔担保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也未按规定进行信披 收到警示函

http://www.chaguwang.cn  2021-07-07  亚太药业内幕信息

来源 :格隆汇2021-07-07

  格隆汇7月7日丨亚太药业(002370.SZ)公布,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34号),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如下: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陈尧根、何珍、沈依伊、任军:

  2019年1月30日、3月15日,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上海新生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新生源”)分别为温州康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债务合伙份额转让剩余款75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提供担保、为浙江三万药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4461万元。亚太药业未对以上两笔担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也未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尧根、财务总监何珍、董秘沈依伊、时任董事任军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次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切实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充分吸取教训,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并将按照上述警示函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浙江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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