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娱乐与恒丰银行合同纠纷案仍未落定,日前该案的二审已经开庭审理。
记者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公开的庭审视频关注到,控辩双方当庭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且在多个方面都存有争议。
股权投资还是信贷业务?
天神娱乐与恒丰银行的合同纠纷缘于多年前一笔失败的对外投资,当时公司参与设立的产业基金上海凯裔出资对无锡新游进行收购,但项目收益最终远未及预期,才造成了后来的纠纷。
2016年6月15日,为投资上海凯裔的优先级合伙份额,恒丰银行作为委托人,与作为管理人的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大华”)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出资成立“华诚5号资管计划”,投资范围为上海凯裔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同日,根据恒丰银行指令,平安大华(代表“华诚5号资管计划”)作为优先级合伙人与天神娱乐及其他合作方签署合伙协议。
2016年6月16日,天神娱乐向恒丰银行出具《承诺函》,对恒丰银行的6亿元出资及收益进行“兜底”。《承诺函》中天神娱乐实控人、时任董事长朱晔承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提供其持有的天神娱乐100股股票作为质押。同日,天神娱乐向恒丰银行上海分行出具《恒丰银行上海分行信贷业务申请书》,以申请恒丰银行对上海凯裔中心项目予以放款。
“这是一份典型的银行信贷业务文件,就是银行的贷款业务。后来对外收购的主体是并购基金,并不是天神娱乐。”天神娱乐法务部门相关人士表示,“恒丰银行的这笔业务其实就是‘明股实贷’,将一个贷款业务包装成一个对外的并购基金,基金成了信贷资金进入股权投资的通道和‘合法外壳’。在该信贷业务申请书中,该申请业务性质为信贷业务,申请人是天神娱乐,明确显示用款就是‘信贷’的性质,有贷款证(卡)号,贷款期限是24个月。”
庭审中,天神娱乐代理律师认为恒丰银行的该笔业务就是恶意规避行业监管,属于信贷资金绕开监管违规所做的股权投资。
一审认定7亿元债权
据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当时披露的《重整计划》和《债权申报表》,在天神娱乐破产重整期间,管理人暂缓确认的债权共4笔,申报总额为13.15亿元,其中恒丰银行申报的11.49亿元债权,全部被列入暂缓确认债权。
记者注意到,一审判决确认恒丰银行应享有债权金额7.01亿元,较其申报的债权金额少了4.47亿元。依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最终判决按7.821元/股的价格向恒丰银行分配相应股票予以偿还。
庭审中,恒丰银行代理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认为上诉人天神娱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全部予以驳回。
由于重整期间,一审庭审程序还在进程中,并未结束,针对包括恒丰银行在内的被暂缓确认债权,《重整计划》已按暂缓确认金额足额预留了相应的抵债股票。这也意味着,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偿还完毕后,天神娱乐当时针对恒丰银行申报债权所预留的股票还可以节余出约5700万股,按天神娱乐当前股价计算,处置变现后约可为公司提供2.2亿元的现金,以供公司发展经营业务使用。
值得关注的是,虽然一审法院只确认了恒丰银行享有7.01亿元的债权,但天神娱乐对一审结果并不认同,提起上诉,请求判令驳回恒丰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该案上诉费及一审诉讼费用。
《承诺函》是否有效?
“恒丰银行的一审诉请是基于2016年上市公司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况下出具的《承诺函》,这个担保文件未经过上市公司的法定流程进行审议,也没有对外完整公告,严重损害包括中小股东在内全体股东的利益。”天神娱乐一位高管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我们肯定要最大限度为公司股东争取最有利的结果。虽然一审判决金额较恒丰银行的申报债权已经大幅减少,但即使按7亿元来算,公司承担的年化利率仍然高达17%,太高了!”
二审庭审中,天神娱乐主张《承诺函》约定的份额购买或差额补足义务,是天神娱乐对恒丰银行在合伙企业的6亿元本金及年化收益率为7.3%的固定利息的债权总额的担保,且此对外担保未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此该《承诺函》对公司不具有效力。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天神娱乐《公司章程》规定,《承诺函》所承诺的担保事项在性质与金额上均达到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因而天神娱乐向恒丰银行出具的《承诺函》实质上是由当时实控人违规提供的‘暗保’,天神娱乐属于‘被’违规担保。”前述天神娱乐高管表示。
记者了解到, 庭审中,天神娱乐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由多名权威法学专家出具的论证意见,该意见认为《承诺函》属于保证担保,天神娱乐出具《承诺函》时,并未履行上市公司担保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恒丰银行并非善意相对人,《承诺函》中约定的份额购买或差额补足承诺对天神娱乐不发生效力。
“恒丰银行已获得的累计分配金额应为6.98亿元。”天神娱乐法务部门相关人士认为恒丰银行向合伙企业缴付了出资款6亿元后,相对获得了合伙企业份额及约定向其分配的资产。按约定计算,天神娱乐仅需补偿恒丰银行回报差额2316万元。
对于该如何认定《承诺函》效力的这个争议焦点,恒丰银行代理律师在庭审中表示《承诺函》不构成担保,因为《承诺函》相关条款约定不符合保证担保的法定构成要件,《承诺函》内容并没有天神娱乐作为保证人为某个主债务代为清偿的表示,而且约定的债务本身就是天神娱乐公司自己的债务。
恒丰银行该代理律师认为,合伙协议所约定的优先清偿的约定,是对合伙财产分配顺序的约定,并不是主债务,《承诺函》并不构成担保,所以天神娱乐所主张的公司内部对担保的要求并不适用。
截至目前,法院还没有对该案作出最终判决。